關於「輔導」資料撰寫的公正性及傳遞運用時家長同意權的維護(不良教師的影響不僅於一時2)

     不良教師的影響,不僅影響當時,還影響到未來。

    例如,家長端或學生端一朝被蛇咬,影響到後續與其他教師的互動。

    例如,所謂「輔導」資料傳遞到下一級學校,原本新的環境,又會被攪亂。

    這其中,涉及的可能有原爭議教師在記錄資料時可能的非事實或偏頗的記載(不良教師片面記錄形同黑函)(特別是有的學校一班沒有配置一位導師一位輔導老師,由做法發生爭議或者與學生或家長衝突的一位導師來做導師和輔導老師的這些記載,內容可想而知。另參 班級編配的輔導老師人力不能簡省、至少須有兩個老師熟悉班上狀況),也可能有學生在原學校中的階段性狀況卻因教師的不當處理造成激化衝突的事件被記入其中,也可能有下一級新學校教師看到前校資料而對學生產生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影響學生在新學校的生活與發展(甚至,資料如果一級一級這樣傳遞,可能變成長期阻礙學生發展的惡靈揮之不去)…

    另外,也提醒家長,如果遇到好的老師,那沒問題,若遇到不良教師發生爭議,導師或學校所做的資料,哪些是完整寫完家長看過才簽的?哪些是家長簽過之後才去補的?如果有要簽相關輔導資料,家長一定要留意!此外,如果發生爭議,家長一定要要求學校所做的「輔導」措施要讓家長知悉,避免在家長不知情下,學校製作一些損害到小孩與家長的「輔導資料」。再者,發生爭議時,家長若與教師或校方「晤談」,建議要在三人以上的場合,最好雙方錄音存證,避免莫名其妙被記載一些偏頗的「晤談資料」。


附帶一提

發生爭議時,家長可以要求爭議的教師停止做小孩的記錄及親師晤談記錄,換中立人來做,因為,顯然已經失去中立性。雖然視事件性質和嚴重度不同,學校或教育局的處置不一定能即時停止發生爭議的教師繼續記錄,但如果已經有嚴重爭議時不做這件事,留下的記錄對小孩對家長都不利。

家長同意權的維護

由於這些資料對學生影響頗大,在資料做傳遞時,應該都要經過家長同意。這需要家長們一同努力!

就算某些情況有什麼必要性要傳遞這些資料,也一定要知會家長,經過向家長的說明。除非某些情況家長是必須被迴避的對象,否則絕不能未經家長同意或知悉就輕易傳遞這些資料。如果核心焦點是要協助學生、對學生有幫助,那一定要最熟悉學生及家庭狀況的家長能確認有良好協作的教師及確認那些資料能被良好運用,才能被拿到新環境中使用,這是基本的道理。否則未經家長同意,甚至連知會家長知悉都沒有,根本不瞭解狀況的陌生人就傳遞運用這些資料,其實是在傷害學生與學生的家庭。

(ps有些感嘆,平常大家可能比較沒有意識到,包括不當處遇製造傷害或引發衝突、缺乏道德底線的做法、教育學生錯誤的觀念、偏頗資料的累積傳遞造成損害...等,引發更多的爭議衝突,製造更多的問題學生,以致於,有些教育場域的問題、以及看似學生的問題,其實是一些不良教師製造、累積出來的!)

家長可以要求停用爭議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2前項之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塗銷,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學校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家長可以申請閱覽學生被製作的資料,以維護權益,避免偏頗記載或被黑箱報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學生對自己的輔導資料享有法定權利;法定代理人可依法代表未成年學生行使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資料保有者應依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雖有法定例外,但學生自己的輔導資料若不涉及第三人則不在那些例外中。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前已列)==> 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有閱覽查證之必要。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前已列)==>用來要求學校檢視輔導資料是否正確、是否超出必要範圍。


概略而言

      若遇到不良的老師、道德有問題的老師,而發生爭議,小孩猶如人質。如果從教師、校方感覺不到解決或改善問題的善意,或者顯然在拖延或掩蓋,家長與小孩要盡早脫離該環境才是上策(申請換班或轉學)。若要做什麼補救或檢舉,也才能正常的做,否則要一直在原來的權力結構中應付教師或學校的各種手段來自保,最後小孩及家長都會受更多的傷害,也可能被記載更多家長和學生所不知道的不利資料。而且這些資料可能又被送到下一級學校製造新的困境或傷害。 

   有些原本只是成長期階段性的狀況,則可能會因遇到不良教師產生的這些糾葛與衝突,製造出長久的創傷,而演變成不可收拾,毀掉好好的一個人生。


留言

近期文章

建議設置溝通機制的申請制度

不良教師的影響,不僅於一時,也不僅於一個小孩,應即時溝通處置

一年好景君須記/欣賞作品重在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