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設計須包含處理極端狀況,但不能以極端狀況設計制度
制度的設計須包含處理極端狀況,才能完整地適當地處理各種狀況,不致因極端狀況造成運作上的重大問題。但是,不能以極端狀況的想定來設計制度,更不能以偏於某一面的極端狀況來設計制度,否則,運作起來不僅無法達成原先設計制度所想要解決的問題,還可能製造更多的問題。
以學校場域的議題來說,不適任教師方面,極端者有性侵的例子,有霸凌的例子,但不表示所有老師都是這麼惡劣。同樣的,學生及家長方面,極端者有學生攻擊老師的例子,有家長無理取鬧的例子,有雞毛蒜皮的小事就檢舉的例子,但不表示學生及家長都是如此。諸如此類如何處理,在設計制度時必須納入考量,但不能因為某時期新聞風向或民意代表受託於當事人反應的極端事例,就以偏概全,從某方面的極端狀況來調整制度設計,而造成另一方權益無法受到合理的保護。
以上是從制度設計的原理上來說。若再從實際情況來說,當教師端興起一面倒的將責任歸咎於學生和家長的風氣時,當一個學生在校內做出極端惡劣的行為時,在此事發生前,該學生除家庭與社會的影響外,經歷過多少位老師的教導?這些老師在學生言行的發展過程中,提供的是正面的作用,還是負面的作用?是讓這位學生變得更好,還是更壞?在這長期的影響過程中,老師們難道都不用盡可能的做修正、提升?老師難道不需要努力去避免成為學生極端劣行的促成者之一,而成為協助改善者之一嗎?至於家長,來自社會,就好像每個職業都會面對社會百百種人。從事各個職業的人,難道不是都需要修正、學習、不斷提升適當應對的能力?難道唯獨老師這種職業不需要如此,只需要把責任歸咎他人?
因此,一時的輿論風向,可以凸顯一些問題,但不能代表全部。掌握權力的人,在訂定制度時,必須針對要解決的問題通盤考量,不能僅跟隨輿論風向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才能使制度越來越完善(也就是,使制度完善化,不是應付事件與輿論),才能提供一個能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的制度,保障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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