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志業須重溝通協調,制度改善須有明確規劃(下)
教育志業須重溝通協調,制度改善須有明確規劃(下) 制度上的調整 就做好一份工作而言,雖然從事者調整觀念很重要,但制度的改善也一樣重要。因為不良的制度會在日積月累中造成身處其中的人之心態、做法的扭曲,進而再衍生其他問題。近來新聞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大致在尊嚴、過勞、投訴等幾方面。其在制度上,或許可有以下的思考: 1投訴制度與校事會議的必要性: 校園中確實存在有些教師的做法對學生造成傷害,甚至達到不適任教師的狀態,必須有制度保障爭議事件有公開公正的機制做合適的處理。否則,單一家長或少數家長無法抗衡人情牽絆互相掩護的學校機構。例如,若無此種制度,家長即使只是要求與教師晤談溝通,只要學校及老師不予理會,家長也進不去學校、校內情況也無從得知,是一點辦法也沒有。此外,若無制度化機制,僅用非制度化或非公開的方式看著辦,更容易產生弊端,無法保障各方權益(例如被用於教師職場排除異己、有背景的教師與校方聯合整家長等等)。因此,制度可以往更適合執行的方向改善,但不宜因為近來一些新聞事件,產生廢除校事會議的聲浪,而因噎廢食。若未能有長遠全面考量,總是發生事情後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便容易在兩端間擺盪,製造更多問題,無法解決問題。 2需要適當的匿名: 檢舉投訴必須具名,才能負起責任。例如透過市民信箱或1999市民服務專線的檢舉,也都須具名。但由於小孩上學每天在老師的管轄範圍之下,檢舉老師有投鼠忌器的顧慮。基於保護學生之必要,避免因檢舉事件造成對學生的差別對待、歧視、遷怒、霸凌(包含隱性手段的霸凌)等情況,對老師或校方的檢舉必須對檢舉對象匿名,相關經手人員也都必須盡保密義務,才能保護檢舉人及其小孩免受到二度傷害。 3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在校方,不可隱匿在校情況 基於事件發生的地點在學校,為了讓爭議事件的真相能釐清,以做後續改善處置,大部分的舉證責任當然是在教師或校方。畢竟校內狀況家長無法直接得知,事件現場及相關文件、過往的聯絡簿等也都在老師一方。加上有些情況教師甚至可能用方法使學生將矛頭指向家長、批判家長,阻絕家長瞭解學校的狀況,掩蓋一些不當作為,所以若要求家長充分舉證,在現實上是有困難的。當然,如此做的結果,其中也就難免有事件主旨不明、乃至無故編造的檢舉。但這些透過公正公開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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